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89號
CYDV,101,司拍,89,20120726,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朴子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葉清全
相 對 人 侯宗烈
相 對 人 侯媖珊
相 對 人 侯宗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 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侯宗烈與第三人侯明通於民國82年 2 月2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侯宗烈與侯 明通對於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 同)5,500,000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2年1 月29日起至 121 年1月29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另於94年4 月13日變更設定義務人及擔保債務人為侯涂乾侯宗烈、侯 宗圍、侯宗麟等四人,並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①相對人侯 宗烈於94年4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②債務人侯涂 乾於100年3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 109年4月25日②120 年3月2日止,並均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 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喪失期限利 益,應即償還全部借款。詎債務人自①101 年3月25日②100 年12月2 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依上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尚欠本金①1,765,063元②2,427,052元,及利息、違 約金仍未清償。另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土地及附表所示 建物之所有權,已於100年4月13日、100年4月20日移轉登記 予相對人侯媖珊,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 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一件,借據、授信 約定書、交易明細表等影本各二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三件 、建物登記謄本一件、異動索引四件等為證,經核於法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 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89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權利│ │
│ ├───┬────┬──┬──┬──┤ ├────┤ │ 備 考 │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
├──┼───┼────┼──┼──┼──┼─┼────┼──┼────────────────┤
│001 │嘉義縣│朴子市 │大德│ │249 │建│864.89 │全部│侯宗烈侯媖珊權利範圍各2分之1。│
│ │ │ │興 │ │ │ │ │ │重測前:雙溪口段691-20地號。 │
├──┼───┼────┼──┼──┼──┼─┼────┼──┼────────────────┤
│002 │嘉義縣│朴子市 │大德│ │400 │建│60.42 │全部│所有人:侯媖珊。 │
│ │ │ │興 │ │ │ │ │ │重測前:雙溪口段691-86地號。 │
├──┼───┼────┼──┼──┼──┼─┼────┼──┼────────────────┤
│003 │嘉義縣│朴子市 │大德│ │399 │建│43.33 │全部│所有人:侯宗圍。 │
│ │ │ │興 │ │ │ │ │ │重測前:雙溪口段691-87地號。 │
└──┴───┴────┴──┴──┴──┴─┴────┴──┴────────────────┘
┌─────────────────────────────────────────────────────┐
│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89號│
├──┬──┬────┬────┬────┬─────────────┬───────┬──┬───────┤
│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第 │騎 │ │ │合│主要建│面│面│ │ 備 考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 │ │ │積│ │ │
│ │ │ │ │材 料 及│一 │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層 │樓 │ │ │計│及用途│積│位│ │ │
├──┼──┼────┼────┼────┼──┼──┼──┼──┼─┼───┼─┼─┼──┼───────┤
│001 │84 │嘉義縣朴嘉義縣朴│工業用RC│129.│50.8│ │ │18│儲藏室│24│平│全部│所有人:侯媖珊
│ │ │子市新吉│子市大德│磚造、木│32 │8 │ │ │0.│ │.7│方│ │重測前:雙溪口│
│ │ │庄9之1號│興段249 │造蓋石棉│ │ │ │ │20│ │5 │公│ │段90建號。 │
│ │ │ │地號 │瓦一層 │ │ │ │ │ │ │ │尺│ │ │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 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