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365號
債 權 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究安藥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08條至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究安藥局設 址於雲林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 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 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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