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15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世標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世標核發支付命令,惟查該債務 人已於聲請前死亡,此有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依前開規 定,本件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