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減違約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78號
CYDV,100,訴,478,20120727,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78號
上 訴 人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正
訴訟代理人 林君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品台塑加油站企業有限公司間酌減違約
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1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7,04
0元,應徵裁判費 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1/1頁


參考資料
王品台塑加油站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