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損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0年度,41號
KLDM,90,交附民,41,200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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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一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裕發交通有限公司 設基隆市○○路四四八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七十三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 火 炎
                      法 官 王 福 康
                      法 官 陳 志 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陸 清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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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發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