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753號
CYDM,101,聲,753,2012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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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英澤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 年度聲沒字
第57號、101 年度偵緝字第1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驗餘淨重合計貳點參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零貳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英澤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為警查扣之海洛 因6 包、甲基安非他命1 包,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甚明。查被 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偵緝字第15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 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乙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於查獲時所 扣得之粉末6 包,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共2.3 公 克,聲請書誤載為2.32公克);又白色結晶1 包,係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為0.028 公克)等情,均有卷 附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 份在卷足憑,其均確屬違禁物 無訛,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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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