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749號
CYDM,101,聲,749,2012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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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孟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字第2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孟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孟顯因毀棄損壞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 條 、第51條第6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 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陳孟顯所 犯如附表所示之2 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類型、時間、手 段、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 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嘉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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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