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慶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字第2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慶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慶旗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6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 之刑,如宣告拘役者,比照同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刑期;但 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1條第6 款亦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6 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嘉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