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95號
KSDV,106,訴,395,2017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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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5號
原   告 世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山
訴訟代理人 高宗良律師
被   告 杰陽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時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複代理 人 蘇佰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
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164,892 元,嗣原告於民
國106 年6 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擴張請求金額為3,813,182 元,
即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81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2,383
元,仍須補繳6,4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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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杰陽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