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嘉簡字第10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援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緝字第88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
案不經通常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援玉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共貳拾壹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所處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上開有期徒刑徒刑、拘役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陳援玉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62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民國99年1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其於99年3 月間,在網路遊戲「火鳳三 國」中結識曾國訓,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章仔」 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 聯絡,由陳援玉與該綽號「章仔」之男子輪流在上開網路遊 戲中以「美女就是我」作為代號,明知渠等並無還款之真意 ,竟佯稱經濟困頓、出車禍急需用錢等理由,以網路遊戲中 交談或由陳援玉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之方式, 陸續向曾國訓借款,致使曾國訓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 ,以匯款至陳援玉向葉國瑞、林湘晴、王志宇、王瀚毅(上 4 人所涉犯詐欺犯行部分,另案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以100年度他字第273號案件偵辦中)所借用如附表所示之金 融機構帳戶內,或以現金交付方式,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錢 予陳援玉與綽號「章仔」之成年男子,渠等2 人得手後則朋 分花用,嗣曾國訓發覺有異,始知受騙。
二、證據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援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 (見本院101年度易字第431號卷第16之1、19之1、20頁),核 與告訴人曾國訓於警詢之指訴,及證人葉國瑞、林湘晴、王 志宇、王瀚毅等於偵訊中之證述相符。此外,復有郵政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9張(見警卷第54至58頁)、郵政國內匯款 執據1張(見警卷第59頁) 、第一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00號(戶名葉國瑞)、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萬 華莒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林湘晴)、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文化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000 號(戶名王志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水上郵局帳號00 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瀚毅)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警卷
第63、67、71、72、75、76頁) 等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 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當可採信。
三、核被告附表所示犯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 財罪。被告與綽號「章仔」之成年男子間,就附表所示犯行 均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所犯附表所示 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犯罪 事實所示之犯罪科刑,及於99年1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 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於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刑之各罪,均為累犯,應分別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 加重其刑。爰審酌:(1) 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前有詐 欺、竊盜前科素行,此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佐;(2)為圖己利而以經濟困頓、出車禍急需用錢 等為由,騙取告訴人財物之目的、手段;(3) 告訴所受損害 程度;(4)被告尚未與告訴人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害;(5) 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分別就有期徒刑、拘役部 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 用以行騙之前揭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卡1張),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案發之後,因該行動電話機具業 已損壞,且業已停話,已將該行動電話機具連同SIM 卡當垃 圾丟棄,復無該行動電話機具與其內之SIM 卡仍未滅失之證 據,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 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凃啟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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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匯款之帳戶│金額(新臺│論罪科刑 │
│ │ │或現金交付│幣:元) │ │
│ │ │之地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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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9年3月27 │第一商業銀│600 │陳援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
│ │日 │行嘉義分行│ │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
│ │ │帳號007501│ │折算壹日。 │
│ │ │00000000號│ │ │
│ │ │(戶名葉國│ │ │
│ │ │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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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9年3月29 │同上 │1,400 │陳援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
│ │日 │ │ │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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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9年3月30 │同上 │8,000 │陳援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
│ │日 │ │ │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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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9年4月1日│同上 │25,000 │陳援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
│ │ │ │ │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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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9年4月13 │中華郵政股│23,000 │陳援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
│ │日 │份有限公司│ │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
│ │ │萬華莒光郵│ │仟元折算壹日。 │
│ │ │局帳號7000│ │ │
│ │ │0000000000│ │ │
│ │ │249號(戶 │ │ │
│ │ │名林湘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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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9年4月22 │同上 │30,000 │陳援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
│ │日 │ │ │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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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9年4月26 │同上 │30,000 │陳援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
│ │日 │ │ │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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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9年5月4日│中華郵政股│20,000 │陳援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
│ │ │份有限公司│ │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
│ │ │嘉義文化郵│ │元折算壹日。 │
│ │ │局帳號7000│ │ │
│ │ │0000000000│ │ │
│ │ │101號(戶 │ │ │
│ │ │名王志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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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9年5月10 │同上 │23,000 │陳援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
│ │日 │ │ │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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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99年5月20 │同上 │40,000 │陳援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日 │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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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99年5月27 │同上 │20,000 │陳援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
│ │日 │ │ │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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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99年5月29 │同上 │20,000 │陳援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
│ │日 │ │ │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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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99年6月4日│同上 │20,000 │陳援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
│ │ │ │ │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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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99年6月7日│同上 │10,000 │陳援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
│ │ │ │ │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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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99年6月11 │同上 │6,000 │陳援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
│ │日 │ │ │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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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99年6月22 │同上 │20,000 │陳援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
│ │日 │ │ │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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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99年6月25 │同上 │5,000 │陳援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
│ │日 │ │ │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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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99年6月28 │同上 │1,000 │陳援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
│ │日 │ │ │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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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99年7月7日│中華郵政股│8,000 │陳援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
│ │ │份有限公司│ │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
│ │ │水上郵局帳│ │元折算壹日。 │
│ │ │號00000000│ │ │
│ │ │00000000號│ │ │
│ │ │(戶名王瀚│ │ │
│ │ │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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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99年7月12 │同上 │10,000 │陳援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
│ │日 │ │ │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
│ │ │ │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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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99年5月24 │在高雄市路│110,000 │陳援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
│ │日 │竹交流道下│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
│ │ │當面現金取│ │仟元折算壹日。 │
│ │ │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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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43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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