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交簡字,101年度,689號
CYDM,101,嘉交簡,689,2012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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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嘉交簡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德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
度速偵字第5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德文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莊德文明知服用酒類,對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 ,其呼氣酒精濃度已高達每公升1.10毫克,仍駕車行駛道路 ,罔顧公眾安全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101年度速偵字第568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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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