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鮮于震江
林玉萍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潘品毓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潘鎮海
劉玉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鮮于震江、林玉萍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六日共同收養潘品毓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自法院認可 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夫妻收養子 女時,應共同為之。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前 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 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 ,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被收養者之父母 已依前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時, 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第 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三前段、第一千零七十四條前段、第一千 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 二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 收養前,得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 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 及建議。收養人或收養事件之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 或證據,供法院斟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七 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四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鮮于震江(男,民國○ ○○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0號)、林玉萍(女,六十一年十一月六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係夫妻,願共同收養聲請 人即被收養人潘品毓(男,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並由被 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即生父潘鎮海(六十二年五月七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母劉玉嬌 (六十四年六月十九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共同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雙方於一百零一年 五月六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書,乃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 本、財產證明、職業證明、健康證明、親職教育課程證明等 件,聲請本院認可收養等語。
三、本院審查聲請人提出之上開資料,並訊問收養人鮮于震江、 林玉萍、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潘鎮海、劉玉嬌,均當庭表 示同意本件收養,且經本院函請南投縣政府委託財團法人臺 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對於收養人及出養 人進行訪視,此有該會一百零一年七月十日財龍監字第一○ 一○八六四號函檢附之法院交付兒童少年收(出)養報告一 件附卷可參,該訪視報告略以:
甲、收養方部分:
(一)人格特質:
1.成長背景、種族宗教:收養人林玉萍(下稱養母)表示其 母親為家庭主婦,父親以零工為生,雙親學歷皆不高,較 注重其成績及人品養成,其宗教信仰為天主教。收養人鮮 于震江(下稱養父)表示其父為空軍軍人,母親為家庭主 婦,自己為家中長子,雙親期待較高,注重學業表現,管 教嚴格,其宗教信仰為佛教。
2.個性、感情、興趣與生活方式:養母表示其工作需要到處 奔波,假日常待家中休息,其興趣是逛街;養父因工作之 故住在臺中市大肚區,閒暇之餘,會游泳健身,兩人較少 從事戶外活動。
3.健康狀況:養父母均表示其等無重大疾病,身體健康狀況 良好。
4.生理需要、年齡:養父母現年分別為四十六歲及三十九歲 ,均無特殊生理需要。
5.是否有犯罪紀錄:養父母均表示其等無前科記錄。(二)經濟能力:
1.工作狀況:養母表示其任職世界展望會社工員督導,主要 服務地點在霧峰,工作時間約從早上八點至下午五點,週 休二日,月薪新臺幣(下同)四萬多元。養父表示其在臺 中擔任機械公司內部現場組裝人員,月薪五萬多元,另有 加班費,週休二日。
2.財產狀況:養父母表示其等名下無不動產及負債,養父名 下有車子一部,兩人自九十六年間即開始每月儲存二萬元 共同基金,每月支出養母保險費約九千元,養父保險費每 年十六萬元,經濟狀況尚稱小康。
(三)家庭狀況:
1.居住環境:養母目前與其雙親同住仁愛鄉,住家為三層樓
透天樓房,屋外有可容納一台半房車的空地,外圍以鐵門 作安全防盜措施,客廳採光稍嫌灰暗,須開燈照明,擺設 整齊乾淨,通風尚佳,坐落山區,交通較不便,養父表示 平日皆住臺中,假日返回仁愛鄉。
2.婚姻關係、家庭狀況、有無子女、養子女:養父母表示二 人於九十六年間結婚,為彼此第一段婚姻,無子女及養子 女。
3.家庭成員相處情形:養母表示目前被收養人由其母親協助 照護,晚上由其照顧,假日養父回家,由養父協助照護。 4.親友支援體系:養父母表示雙方親友皆知收養一事,均表 贊同及尊重。
(四)過去兒童照顧、養育經驗和理念:養母表示其無相關育兒 的證照與經驗,但預計參加親職教育課程。
(五)收養動機:
1.收養子女原因及決定收養過程:養母表示婚後未能自然受 孕,經檢查後得知養父天生無輸精管,養母嘗試試管嬰兒 失敗,遂有收養想法,並進行收養登記,從朋友處得知被 收養人之生父母(下稱生父、生母)欲出養訊息,經與其 等深談後,即決定收養,並抱回試養,決定收養過程快速 順利,對被收養人很喜愛。
2.收養對個人及家庭影響及意義:養母表示被收養人加入家 庭生活後,心靈更加富足,與養父話題增加,互動頻繁, 被收養人的加入帶來正面影響。
(六)試養情形:觀察被收養人外觀,乾淨整潔,衣著合宜,無 不妥之處。養母表示雖無育兒經驗,但母親在旁協助,且 友人皆可提供育兒知識,養父亦疼愛被收養人,也樂於學 習照顧嬰幼兒,家人間並無不適應情形。
(七)將來照顧計畫:養母表示收養通過後,將為被收養人更改 姓名,足三歲後計劃讓她上幼稚園,可能搬至埔里以便就 學。養父母表示,希望在被收養人青少年叛逆期前主動告 知身世,並不會隱瞞彼此非親生的關係。
(八)其他收養必要性之調查:養父表示經醫學檢查確實天生缺 乏輸精管,且養父母藉由試管嬰兒方式亦無法順利生子, 其等已屆中年,要再自然懷孕,實屬困難,故評估其收養 有其必要性。
乙、出養方部分:
(一)經濟能力:
1.工作狀況:生母表示其為家庭主婦,偶爾打零工,家中主 要經濟來源為生父務農所得,生父表示,其收入以量計價 ,經濟狀況不穩定。
2.財產狀況:生父母表示名下無不動產及存款,生父並有卡 債,尚無法償還,因收入少且不穩定,四名已就學子女學 費一學期約共需一萬元,有時入不敷出,需向兄姊尋找經 濟協助。
(二)家庭狀況:
1.居住環境:生父母之住家為巷弄內之透天樓房,室內採光 尚可,通風良好,房屋為生父之父親所有,距離埔里鎮鬧 區約車程十五分鐘,生活機能普通。
2.周遭親友態度、外在生活環境:生父表示雙親剛得知出養 一事,心情非常不捨,但未加以干涉。生父母均表示未告 知其他四名子女出養事情,想之後再解釋,生母表示其父 親高齡九十幾歲,需由其母從旁照料,其等亦無力提供協 助,能體諒生父母經濟困境,迫於無奈出養,以求給予良 好成長環境。
3.家庭、婚姻狀況及子女人數:生父母表示其等八十八年間 結婚,為彼此第一段婚姻,婚後共育有五名子女,被收養 人排行第五,目前與生父之雙親、姪子及四名子女共同居 住,其等年齡分別為十二歲、十一歲、十歲、八歲及三個 月。
(三)出養原因:
1.出養原因及決定出養過程:生父表示被收養人為預期外懷 孕,但家中已撫育四名子女,其以務農為生,收入微薄經 濟負擔吃重,曾想向兄姊尋求照顧協助,但因平常已受他 們協助,且兄姊也有家庭需維持,遂決定出養,以求給予 更好的成長環境。
2.對收養人態度與看法、是否有聯繫:生父表示因表妹與養 母為多年同事,對養母品行及為人都很放心,經與養父母 深談後,對養父母印象不錯,養父母亦曾主動帶被收養人 讓生父母探望,並表示可讓生父母探望被收養人,養父母 態度和善,且確實疼愛被收養人。
3.是否瞭解被收養人試養情形:生母表示在社工員訪視前一 禮拜,才剛探望過被收養人,當時白白胖胖的,其照顧狀 況良好,生父母認為被收養人被妥善照顧。。
(四)評估及建議:養父無法自然受孕,經由醫學科技,亦未能 順利獲得子女,且養父母年紀已屆中年,欲孕有親生子女 確實困難,評估有收養之必要性。生父母表示因經濟狀況 不佳,才欲出養被收養人,目前生活亦需親友幫助,生父 母確實經深思熟慮才做出決定,故以被收養人之利益為考 量,出養確實有利於被收養人。
四、綜上情節,本院認被收養人之生父母前已育有四名子女,經
濟收入本不足以因應子女生活所需,尚需親友接濟,再無足 夠之經濟能力撫育被收養人,為提供被收養人良好健全之成 長環境,確有出養之必要;收養人則因結婚多年無子女而欲 辦理本件收養,動機單純,經濟及撫育能力佳,適合收養, 且收養人於試養期間,已能妥善照顧被收養人,對於生父母 之探視亦持開放態度,則無論經濟狀況、生活環境、將來能 提供之教育資源,收養人之條件均較被收養人之生父母為佳 ,收養人亦已參加收養相關成長團體,以利日後教養被收養 人。是本件收養對養子女並無不利之情事,亦無無效或得撤 銷之原因,符合兒童之最佳利益,依法應予認可。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