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3號
原 告 蘇玉珍即羅松能之承.
羅幼銘即羅松能之承.
羅舒文即羅松能之承.
羅昆仲
李淑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錦源律師
複 代理人 賴俐君
被 告 陳瑋
陳明芬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劉姿儀
被 告 陳羅鳳
許琴
陳倩瓊
陳裕
陳維盈
陳志豪
陳倩雅
陳倩玉
陳建宏
陳倩怡
陳定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
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六頁第二十一行、二十三行、第七頁第九行關於「陳倩玉」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倩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奇川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