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許明晃
被 告 沈郁翔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1 年度易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即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 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沈郁翔所涉業務侵占案件,已於民國101 年7 月 16日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2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依上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 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李宜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 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