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402號
NTDM,100,訴,402,20120710,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4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敏賢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09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李敏賢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00年8月3 日繫屬 本院,嗣於101年4月19日死亡,此有本院收文章及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係起訴後死亡,揆 諸上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 思 大
法 官 江 宗 祐
法 官 呂 世 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 家 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