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447號
NTDM,100,易,447,2012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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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4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謝秋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1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秋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具保人即被謝秋敏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 2 千元,由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 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又經拘提未獲,復查 被告無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臺灣 高等法院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各1 份、拘票、南投縣 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函暨所附報告書各2 份在卷可證,足認 被告顯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前開保證 金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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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