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80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
複 代 理人 康文彬律師
被 告 施靄婷
號
沈基盟
之9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業據原告起訴繳
納裁判費1,12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5
8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120元外
,尚應補繳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
)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