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1年度,155號
TNEV,101,南簡,155,201207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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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5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高聰丁江能液化煤氣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未滿新臺
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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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