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1年度,580號
TNEV,101,南小,580,2012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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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580號
原   告 優人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良政
被   告 陳志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1日裁定命 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6月 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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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人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