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威呈
吳慶展
駱瑞淇
被 告 陳文義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39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7月3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施偉晨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劉紀君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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