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執行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1年度,882號
TPBA,101,訴,882,201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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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82號
原 告 拓達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惠美(董事長)
原 告 華佑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琬君(董事長)
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
代 表 人 洪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行政執行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 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其所在地係設 於彰化縣彰化市○○路○段349 號4 樓,依首揭規定,應由 其所在地之行政法院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 權,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尚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 有管轄權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方新
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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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佑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拓達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