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0年度,993號
CYDM,90,簡,993,2001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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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九九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五四一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扣案之嘉義縣警察局嘉縣警交字第L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移送聯、迴覆聯、存根聯內所偽造「謝俊松」之署押參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五行第二十三字以下另補充:「(按上開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為嘉縣警交字第L00000000號,一式 四份,分成通知聯、移送聯、迴覆聯、存根聯四聯,以自動複寫製作,本件甲○ ○係偽造「謝俊松」之署押一枚於移送聯上,經自動複寫作用,迴覆聯、存根聯 亦均有「謝俊松」之署押各一枚,另通知聯則未有署押)」外,其餘犯罪事實、 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 份附於偵查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且犯後坦承犯行,足見已知悔悟 ,本院認其經此次科刑教訓後,當益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 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勵來茲,而啟自新。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 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王 漢 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李 文 政
附錄: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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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