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字,101年度,264號
TPBA,101,簡,264,2012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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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利廣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茂(董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民
國101 年6 月20日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264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
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1/2 ,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曹瑞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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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廣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