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利廣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茂(董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民
國101 年6 月20日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264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
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1/2 ,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曹瑞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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