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王永強
相 對 人 新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 行之裁定,若該異議之訴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而經駁回,即無 酌量情形命停止執行之餘地。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提起本院101年度北簡字第8735號債務人異 議之訴為由,聲請停止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59514號執行事 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查,聲請人所提起之上開訴訟業因顯 無理由而經本院判決駁回,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顯不能准 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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