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9798號
TPEV,101,北簡,9798,2012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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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798號
原   告 言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榮
訴訟代理人 柯淑真
被   告 興大文教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鐵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臺中市,且依兩造所訂彩色複 印機租賃合約書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就租賃契約涉訟時, 係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有彩色複印機租賃合約書 影本1份在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而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兩造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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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大文教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言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