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227號
原 告 陳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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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翠明
陳叔鏘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北市○○區○○街216巷5號6 樓
及其附屬7 樓建物(下稱系爭房屋)遷讓交還。原告雖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59,311元。然本件系爭房屋訴訟標的價額,經
核定為5,884,368 元;另請求返還代墊之房屋稅及地價稅19,56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之;至原
告請求至遷讓日止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
為5,903,932元(計算式:5,884,368+19,564=5,903,932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509元,原告僅繳納59,311元,尚需補繳
19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差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