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6962號
TPEV,101,北簡,6962,2012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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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北簡字第6962號
原   告 戊○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即己○○之
           2
      乙○○(即己○○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7 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同年月30日下午5 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
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君鳳
                 書記官 鄭玉佩
                 通 譯 陳建憲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己○○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玖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己○○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玖佰肆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訴外人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於民國89年11月間簽立信用卡申請書向訴外人庚○國際信用卡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庚○公司)申辦信用卡,依兩造信用卡約 定條款,被告領用信用卡後,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各 月消費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 最低應繳金額,未依約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 期外,應另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按月依照契約方式 計算違約金。惟己○○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 到期,至98年10月止,共積欠新臺幣128,947 元。而庚○公司 業於98年9月1日將該筆債權讓與原告,並公告於網站為債權讓 與之通知。另查,己○○已於91年12月30日死亡,被告為其法 定繼承人,而渠等於繼承開始時尚未成年,依法即應於繼承己



○○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清償責任,爰依信用卡契約、債權讓與 、繼承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被告應於繼承己○○之遺 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128,947元,及其中116,211元自98年11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0.5 % 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則均以: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不為爭執,然未繼承己○○ 之遺產等語資為抗辯。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歸戶基本資 料查詢、單月帳務資料查詢、信用卡約定條款、消費繳息總查 、消費明細表、信用卡資產移轉第二次客戶通知函、繼承系統 表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而 己○○於91年12月30日死亡,被告等為其繼承人,未辦理拋棄 或限定繼承等情,有己○○及被告戶籍謄本、己○○繼承系統 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6月17日北院木家乾98年度司繼字 第443 號函附卷足憑,被告依法應繼承己○○對原告之債務, 是原告請求被告於繼承遺產範圍內就系爭債務負擔清償責任, 即屬有據。又約定利率,超過週年利率20% 者,債權人對於超 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且除上述限定之利息外,債權人不 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 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05 條、第206條及第252條定有 明文。經查,原告因被告遲延給付,除受有利息損失外,尚難 認有其他損害,原告猶以單方擬定之定型化約款,向消費者即 被告收取年息15%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已因此獲取大量之經 濟利益,若再課予被告給付如約款所示計算之違約金義務,則 合併上述循環信用利息計算,被告因違約所負之賠償責任,將 高達年息20% 以上,明顯偏高,且有規避法定利率上限予以巧 取利益之嫌。從而,依首揭規定,本院認原告就請求之違約金 金額過高,對被告有失公平,爰予酌減至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 適當。
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債權讓與、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則非正當,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 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鄭玉佩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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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戊○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