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6409號
TPEV,101,北簡,6409,20120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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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409號
原   告 林昌榮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律師
被   告 景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聰明
被   告 黄麗君
      方傑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29日所
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後附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 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支票號碼 │金額(新臺│提示日(即利息│
│ │ │ │幣) │起算日) │
├──┼───────┼─────┼─────┼───────┤
│1 │100年11月30日 │BA0000000 │50萬元 │101年11月30日 │
├──┼───────┼─────┼─────┼───────┤
│2 │100年12月20日 │BA0000000 │60萬元 │101年2月29日 │
├──┼───────┼─────┼─────┼───────┤
│3 │101年1月31日 │BA0000000 │150萬元 │101年2月29日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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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景徽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