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898號原 告 田長青被 告 陳思仰訴訟代理人 李郁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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