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4898號
TPEV,101,北簡,4898,2012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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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898號
原   告 田長青
被   告 陳思仰
訴訟代理人 李郁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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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