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955號
上 訴 人 偉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海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翔鋼模壓鑄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模具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貳拾壹萬玖仟玖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
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一三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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