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88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 告 全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鳳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下列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當事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 代理人者,應記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有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 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 第2款、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未提出被告全部法定代理人之姓 名及住居所,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 12日以裁定限令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 於101年7月17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21條第1項、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13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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