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025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淑婷
被 告 蔡長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三重區,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附 卷可證,以及系爭車禍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五股區,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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