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建簡字,101年度,41號
TPEV,101,北建簡,41,2012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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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41號
原   告 冠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玉榮
訴訟代理人 邱金東
被   告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0日所
為之簡易民事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0日所為之101年度北建簡字第41號 簡易民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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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