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749號
原 告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睿雙
訴訟代理人 胡晶南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源動力活動企劃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廣告
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