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668號
原 告 龍龍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靜婷
原 告 董連文
共同訴訟代 張博儀
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冠霖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柒
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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