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1年度,1633號
TPEV,101,北小,1633,2012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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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63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曾立志
羅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富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零捌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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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