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63號
原 告 李佳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家良、吳惠明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
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元,應繳裁判
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
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