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黃松順
被 上訴 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代 表 人 蔡啟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
16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 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 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1年6月18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 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已逾20日期間,其上 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沈 應 南
法 官 許 武 峰
法 官 王 德 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凌 雲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