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1年度,1332號
TCEV,101,中補,1332,2012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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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332號
原 告 劉美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清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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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