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300號
原 告 蔡季儒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東海開發
建設有限公司、高慧馨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
18551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15,86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22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
,惟本件原告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本件應補繳裁判費110
元【即(1,220元÷2)-500元=1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