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257號
原 告 吳惠玲
蕭明欣
曾雅珮
李璧如
蔡立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禎源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5,0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惟本件原告係
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
暫免徵收2分之1,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起訴狀附件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函所載,本件原告等人係
與「岱盟實業有限公司」之勞資爭議事件,惟起訴狀之被告
為「黃禎源」,此部分原告應具狀陳明,並載明本件之被告
係「黃禎源」或「岱盟實業有限公司」,倘係岱盟實業有限
公司,應提出書狀更正並載明其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併
提出岱盟實業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請逕向經濟部中部
辦公室申請)。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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