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1年度,1222號
TCEV,101,中補,1222,2012071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222號
原 告 童淑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寬璐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6,0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惟因本件係勞工提起給付工資之訴,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前開裁判費之2分之1,
故原告應繳納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1/1頁


參考資料
寬璐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