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1年度,1151號
TCEV,101,中補,1151,2012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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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151號
原 告 詹麗瑜

原 告 許文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昭婷律師
原告詹麗瑜許文治與被告泰垣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詹麗瑜部分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8145元,許文治部分核定為27796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分別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分別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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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