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1年度,1940號
TCEV,101,中簡,1940,2012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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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940號
原 告 江豪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4,74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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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