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992號
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訴訟代理人 陳姵如
被 告 蕭弘岳即芊岳通訊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10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摘 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5月28日起至101年5月27日止委 由原告承作保全服務,約定每月服務費為新臺幣(下同) 2,100元(含稅),原告已依約提供保全服務,被告仍積欠 原告100年6月28日起至100年12月1日止服務費10,780元未付 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統保全服務契約書1份為證;而被告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 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上開主張屬真正。從而,原告 依據保全服務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 額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 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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