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1年度,1163號
TCEV,101,中小,1163,2012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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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163號
原   告 健昇超硬刀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謝進花
訴訟代理人 黃永松
被   告 億德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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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昇超硬刀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德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