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家簡字,101年度,21號
TCEV,101,中家簡,21,201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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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家簡字第21號
原   告 蕭張美桂
被   告 張永桶
      張永地
      張秀屘
      張寶
      張鈺淳
      黃宏謀
      黃國銘
      黃泓銘
      黃國豪
兼 上六人
訴訟代理人 黃宏彰
被   告 陳俊隆
      陳俊堯
      陳玉佩
      陳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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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