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家簡字第21號
原 告 蕭張美桂
被 告 張永桶
張永地
張秀屘
張寶
張鈺淳
黃宏謀
黃國銘
黃泓銘
黃國豪
兼 上六人
訴訟代理人 黃宏彰
被 告 陳俊隆
陳俊堯
陳玉佩
陳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