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財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6,
353元(即000000-0000=636353),應徵裁判費10,41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0,41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