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訴更字,101年度,2號
KMDV,101,訴更,2,201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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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更字第2號
原   告 社團法人金門縣許氏宗親會
法定代理人 許金象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被   告 許燕政
訴訟代理人 辛銀珍律師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7,335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1,038,358
元(返還土地部分為109,388,35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遷
讓房屋部分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7,008元,原
告僅繳納上開部分金額,尚欠959,6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另本院100年度補字第11號裁定諭知本件「應按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含系爭土地價額即按所提土地登記謄本所載面積*土
地公告現值)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指返還建築物部
分),暫先繳納17,335元」等語,即已就返還建築物部分核定價
額1,650,000元;另就返還土地部分依公告現值計算價額在案,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龔月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附表:
┌──┬──────┬──────┬──────┬──────┐
│編號│ 土地座落 │ 面  積 │公告土地現值│ 土地價值  │
│  │      │(平方公尺)│ (新臺幣) │      │
│  │      │  (A)  │  (B)  │(A)×(B)
├──┼──────┼──────┼──────┼──────┤
│1 │金城鎮○○段│69.72    │11,099   │  773,822 │
│  │637地號   │      │      │      │
├──┼──────┼──────┼──────┼──────┤
│2 │金城鎮○○段│1,162.83  │14,100   │16,395,903 │
│  │638地號   │      │      │      │
├──┼──────┼──────┼──────┼──────┤
│3 │金城鎮○○段│1,349.76  │23,827   │32,160,732 │
│  │639地號   │      │      │      │
├──┼──────┼──────┼──────┼──────┤
│4 │金城鎮○○段│56.69    │11,099   │  629,202 │
│  │640地號   │      │      │      │
├──┼──────┼──────┼──────┼──────┤
│5 │金城鎮○○段│953.53   │32,200   │30,703,666 │
│  │641地號   │      │      │      │
├──┼──────┼──────┼──────┼──────┤
│6 │金城鎮○○段│543.93   │32,200   │17,514,546 │
│  │642地號   │      │      │      │
├──┼──────┼──────┼──────┼──────┤
│7 │金城鎮○○段│795.07   │14,100   │11,210,487 │
│  │643地號   │      │      │      │
├──┼──────┴──────┴──────┴──────┤
│合計│                     109,388,35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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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