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更字第2號
原 告 社團法人金門縣許氏宗親會
法定代理人 許金象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
被 告 許燕政
訴訟代理人 辛銀珍律師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7,335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1,038,358
元(返還土地部分為109,388,35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遷
讓房屋部分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7,008元,原
告僅繳納上開部分金額,尚欠959,6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另本院100年度補字第11號裁定諭知本件「應按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含系爭土地價額即按所提土地登記謄本所載面積*土
地公告現值)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指返還建築物部
分),暫先繳納17,335元」等語,即已就返還建築物部分核定價
額1,650,000元;另就返還土地部分依公告現值計算價額在案,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龔月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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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地座落 │ 面 積 │公告土地現值│ 土地價值 │
│ │ │(平方公尺)│ (新臺幣) │ │
│ │ │ (A) │ (B) │(A)×(B)│
├──┼──────┼──────┼──────┼──────┤
│1 │金城鎮○○段│69.72 │11,099 │ 773,822 │
│ │637地號 │ │ │ │
├──┼──────┼──────┼──────┼──────┤
│2 │金城鎮○○段│1,162.83 │14,100 │16,395,903 │
│ │638地號 │ │ │ │
├──┼──────┼──────┼──────┼──────┤
│3 │金城鎮○○段│1,349.76 │23,827 │32,160,732 │
│ │639地號 │ │ │ │
├──┼──────┼──────┼──────┼──────┤
│4 │金城鎮○○段│56.69 │11,099 │ 629,202 │
│ │640地號 │ │ │ │
├──┼──────┼──────┼──────┼──────┤
│5 │金城鎮○○段│953.53 │32,200 │30,703,666 │
│ │641地號 │ │ │ │
├──┼──────┼──────┼──────┼──────┤
│6 │金城鎮○○段│543.93 │32,200 │17,514,546 │
│ │642地號 │ │ │ │
├──┼──────┼──────┼──────┼──────┤
│7 │金城鎮○○段│795.07 │14,100 │11,210,487 │
│ │643地號 │ │ │ │
├──┼──────┴──────┴──────┴──────┤
│合計│ 109,388,35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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